5.1 一般规定


5.1.1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1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氢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2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3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4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5.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军人宿舍等民用建筑;Ⅱ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
5.1.3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氢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1.4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5.1.5 装饰装修时,严禁在室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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